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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应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2、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3、乙方运输途中及到达甲方现场后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4、乙方在施工现场应遵守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5、本合同中,除指定需手写部分外,其他手写涂改、增删内容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至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均须加盖骑缝章,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订货明细表
2.乙方代表授权书及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甲方指定签字人名单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开户银行名称:************支行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名:********** 开户名: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日期: ****年**月
山东国海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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