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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交与甲方之前,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对货物进行卸车及签收。
2、货物进场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专职人员验收(验收人员确定后甲方将正式员工姓名和收料员委托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验收单据经双方亲笔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但此单据不作为判定货物质量的依据。
3、甲乙双方对货物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取样送至有资质的权威试验检测机构鉴定。
第六条 支付及结算方式
1、结算凭证:乙方凭以下凭证向甲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货物的全额发票及收款收据;
(2)甲方有效签收人签收的结算单据。
2、结算方式:
(1)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为结算截止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月度;
(2)乙方须在结算截止日三日内与甲方核对结算单据,结算单据核对无误后,甲方有权全部收回,乙方保存复印件;双方如有一方特殊情况,未能在三日内核对的,双方都要提前向对方说明原因,并另协商时间核对;
3、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汇划 ☑转账 ;
4、甲方在每月结算财务列账后,于每次对账的次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货款的80%左右,剩余20%左右货款,甲方视财务状况支付,但甲方必须最迟于工程竣工时,付清乙方所有货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及时向乙方提供需求计划或送货通知。
(2)及时同乙方核对供货数量、办理各种票据的验证、办理结算、支付货款。如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乙方应予允许并充分理解,给予7个工作日延缓期限,届时若仍不能支付,乙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终止合同和根据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二)乙方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两日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乙方供应甲方使用的货物必须保证质量,承担对所供应货物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第八条 转让
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供货商。
第九条 终止合同
1、出现以下情况,合同终止:
(1)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2)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3)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2、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甲、乙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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